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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解读-股权激励寒冬来了!

发布时间:2017-08-29 19:25:18

(海川国际同学福利)

各位海川国际的企业家同学:

大家好!

    2017年8月28日,就是昨天,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四)》终于颁布了。《公司法解释四》的指导思想就是赋予小股东更多手段来维护自身股东权益,新规定将显著改善公司小股东维权机制不完善的局面。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为了给到咱们同学及时的调整建议,我们第一时间组织专家团队对该规定进行了研读,得出以下结论:


1、今后,公司大股东在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下再随意吸纳股东将面临巨大的个人和企业风险


2、公司治理的思路将作出重大调整,直接关系到目前大部分企业希望采用股权激励来激励人才的重大举措


3、在公司治理设计中,空间布局的巧妙设计将成为衡量一家公司治理水平的最大标志,也是大股东安身立命之本


4、基于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调整,未来公司的税务安排将更加的透明化,大股东应对此早做安排


5、新的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将“逼迫”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同时也增加了公司治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系数,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大股东的命运跟企业的命运是捆绑式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覆巢之下,岂有完卵?所以,企业的治理结构设计方向将从以往对小股东的控制和风险防范转向实质性的规范化,彼此约束,企业的股东命运也变得更加一致,共同防范可能的治理风险将变成股东共同的追求。


6、股权激励在中国的热潮已经成为过去,去产权化的合伙模式必定成为有效化解治理风险和驱动高端人才资源的不二之选;单一主体的高级激励模式将成为过去,多层次、多主体的组合驱动模式将在发挥人才资源整合以及风险防范上成为新的突破点。


7、企业,哪怕是小微型的有限公司,都要逐步成为“局部的公众公司”而不再是“家企业”,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8、资本时代,大部分企业都希望股权融资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希望通过股权来整合更多的资源来加速企业的发展,这是一种开放和进步,新的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表明,以往靠企业的商业运作就可以让企业快速发展的时代红利已经结束,治理运作将成为企业发展生死的考量因素已经摆在了企业的面前。


   公司创始人乃至现有股东应当尽快深入学习该规定,并对已经吸纳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做出梳理安排,并在今后吸纳股东时运用一系列手段规避风险。


   下面针对此次公司法解释的几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希望给各位企业家一些借鉴和防范依据:


   一、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小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法院强制查询、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包括财务账册,以前《公司法》很笼统地规定股东可查询账簿,但这次指明可聘请会计师、律师专业人士查询和复制公司所有特定文件资料。同时,如果公司没有制作和保存账册文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对于此项解释,大家回顾一下真功夫的蔡达标是怎么被其股东潘宇海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刑14年的,蔡达标之后,真功夫再无昔日辉煌,多输局面,让人扼腕叹息!


再看看雷氏照明吴长江如何被其他股东举报挪用资金而被判刑14年的,一个被很多商学院称道的快速裂变的商业新星,就这样陨落了!


司法机关认定他们犯罪的主要证据当然来自于公司财务账册和凭证,其中的利害关系,企业家们就很清楚了!


可能有人会问,我们可以利用章程和协议来约束此权利吧!我们看看此次的公司法解释四的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的民营公司在发展的早期阶段,有多少家是没有违规原罪的?为拿资质,注册资金不足,请财务公司垫资一下;个人手头紧,把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上周转一下;为了改善生活,公钱私用;为了少交税,有些客户要货就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一般这些行为在不精通账务处理的中小公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都留有蛛丝马迹。而这些证据线索一旦被其他股东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通过法院强制查阅复制,并层层剥茧而将大股东历史违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那将会对公司创始人乃至整个企业的前途命运带来严重法律后果。


     那些还在热衷于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励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的企业家们,该惊醒了,尤其是一些专业度不高的机构,可能他们的方案就是加速创始人走向法院的推进器。如果你在没有做出安全防范和股权设计安排下盲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随意吸纳股东,那么,无论是企业家还是企业本身,面对巨大的商业诱惑和复杂的人性,都将面临巨大商业风险。


    二、公司股东可对存在法律缺陷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向法院提出决议不存立、决议无效、决议撤销等多种诉讼请求。


可能有人说,我一边和起诉的小股东打官司,一边加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最终哪怕小股东胜诉了,决议也执行完毕了,木已成舟,他能拿我怎么办?


其实,小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大股东或公司高管另行赔偿因被判决议不存立、决议无效、决议撤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时间差已经掩盖不了公司治理的缺陷!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分配利润。(结合上面查账的条款一起思考此条的影响)


有企业家可能说,如果我公司报表上就没有利润呢?大家都知道,企业的利润是可以规划的。对于此类做法,那就要看公司账务报表上所反映没有利润的真实性和无利润的原因。比如,如果小股东通过查公司账,发现是大股东通过违反会计制度不合理多摊费用,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到关联公司,或隐瞒收入不记账等方式导致公司没有利润,则小股东可起诉要求强制分配利润,并且还可以要求大股东、高管赔偿给公司和小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小股东发现大股东把公司的钱装到自己腰包,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证据的,还可以追究大股东刑事责任。


  四、股权对外转让股权合同被法院认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后,其他股东可同时要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这一解释等于宣告:即便有股东已经把股份秘密转让给了第三方并办理了转让登记,一旦其他股东向法院要求要求优先权,无论股权转让是否登记,都要撤销,由提出优先权的股东按原来转让条件优先购买,第三人的损失自行向转让人索赔。 


     五、公司股东起诉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胜诉后,公司应承担股东合理的费用。(被打,还要承担别人的茶水辛苦费),实质上新的解释等于在鼓励股东诉讼。该规定的本意就是鼓励股东代替公司追究损害公司利益的高管,以约束高管滥权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因为胜诉获得的赔偿归属于公司,公司自然应当补偿股东代替公司维权而产生的费用开支。


新的公司法的解释,整体上是要推进企业的进一步规范化的发展,但是对于处在浪尖上的传统企业,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新的公司法的解释不但影响老公司的机制建设,同时也为创业型公司的治理架构的搭建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似乎是唯一的方向,错了,可能就会车毁人亡!


社会都在进步,我们似乎已经到了必须“职业”地看待和对待企业的时候了!最后送给企业家以及企业核心股东们一句话:股权治理,企业之命脉,死生之依托,兴衰之王道,不可不察也!切莫在治理结构上犯了行百里者半九十的遗憾!


限于篇幅和时间的限制,先把几点关键的内容跟大家做个分享,希望对各位同学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多回来课堂复习,我们每次都会有30%左右的内容更新,海川国际永远是您事业的加油站!



海川国际控股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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